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完成实习任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教职成〔2016〕5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学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各系安排或者经学院各系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各系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各系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安全与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各系负责人组成,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实习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坚决杜绝学生实习放任自流现象。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全院学生实习工作的全程管理和过程的监控、检查。
第六条各系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实习单位管理人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校内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
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本系学生实习单位,审核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申请;
(二)制订本系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本系各专业实习教学方案及实习教学大纲的设计与实施;
(三)本系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四)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合理配置学生与校内指导教师的生师比。
(五)每个月要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与学生实习所在单位共同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
(六)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七)按要求及时向教务处报送相关资料;
(八)结合学生实习,与企(事)业联手进行专项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研究;
(九)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系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和实施学生实习工作。
学院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积极做好实习单位的落实及上岗前的教育动员等工作,对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做好审核登记、实习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二)密切保持与实习生的联络沟通,认真听取实习生的定期情况汇报,全面掌握实习生的工作、生活等有关情况,认真、完整做好联系记录。
(三)注重保持与实习生家长联系沟通,原则上每月与实习生家长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实习生家长对其子女的实习期间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努力争取实习生家长对我院学生实习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四)积极主动向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并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实习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实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院指导教师联系情况记录表》,并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对需要向学校汇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认真督促实习生完成《学生实习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切实做好对实习生的考核工作,并具体落实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业绩评价,全面做好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六)负责对实习生的信息汇总、统计和上报,并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各系聘请实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
实习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与本单位和学院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四)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鉴定。
(六)完成“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各系安排专人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实习前,召开学生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强调相关纪律和安全要求。
(二)实习期间,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尤其是涉及到安全和纪律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与学院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处理。
(三)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学生处理好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关系,如实记录联系情况,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指导工作总结。
第十条各系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系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一条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各系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各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二条学生经本人申请,各系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各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四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各系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五条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教务处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系、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系,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九条各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各系应监督实习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一条各系应监督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二条各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三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系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各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系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各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系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各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系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系,由教务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教务处报送学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系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条各系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各系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系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各系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教务处备案。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系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六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漳城院教〔2010〕6号)同时废止。